汕府办〔2013〕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选任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委员选任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遴选、聘任和任命工作,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和36名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实行任命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从本机关和市法制部门的领导直接任命。
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市人民政府从行政机关、法律界和社会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遴选并颁发聘任书,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三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委员库管理,按照不同专业特长设委员名册,供选定案件审议决定会议成员之用。
第四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经常居住地为本市;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公道正派,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有相应的时间从事案件审议或者研究工作;
(四)具有八年以上法律相关工作经验。
社会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应聘复议委员会委员,不受第(四)项条件限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聘任:
(一)受过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业协会处分的,有刑事犯罪记录或者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任后有上述情形者,应予解聘。
第六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的遴选采取社会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社会公开招聘是指通过向社会公告聘任条件并接受个人报名,对符合条件的报名者进行遴选后的聘任。
定向招聘是指根据各机关、单位和行业协会的推荐,对符合条件的特定专业人士的聘任。
第七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的遴选聘任程序:
(一)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报名和推荐情况,在符合条件的人士中进行遴选后,提名具体初定人选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初定人选,向社会公示;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聘任,颁发聘任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由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聘任程序遴选出新的委员人选报市人民政府调整聘任。
复议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以上(包括2次)无故不履行职责的,应予解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