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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作者:暂无 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3/7/2 0:00:00 【字体:小 大】【打印文章】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3年4月25日经汕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7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市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市行政体制改革创新的重大举措。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的重要功能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内容和意义
行政复议是人民群众寻求行政救济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渠道,也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都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处理、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较好地发挥了其行政监督和救济的功能作用。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的部署,2010年11月1日我市启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更加有力地推动了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迅猛发展,行政复议制度得到更加广泛的宣传,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彰显,行政复议的公信力明显提高,有效地强化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条例》在总结我市多年来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中集中复议和设立有社会专业人士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创新举措,以特区立法固化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市行政复议制度。创新的内容主要有:确定特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一级管辖的行政复议体制,实施集中行政复议权,提高行政复议的层级和公信力;明确对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行政行为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权;适当扩大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创新受案方式,更充分地体现便民原则;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程序三种案件审理程序,充分体现灵活、高效、公正的特点。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尝试,也是发挥行政复议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重要举措,进一步畅通了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并且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和优化我市行政复议资源,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这样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
二、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
各级、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好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树立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要带头学习,系统掌握《条例》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应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它的具体规定,通过学习强化依法办事、规范执法的理念。各级、各单位要及时加强行政复议的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大力宣传行政复议制度身兼救济与监督的双重性质和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免费等特征,向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使它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在发生行政争议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解决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地减少缠访、闹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扎扎实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自觉维护行政复议制度权威。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对行政复议决定要坚决履行,特别是对于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一定要在限期内履行,对于撤销或确认违法并责令重作的,一定要在限期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对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出具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所指出的问题一定要认真整改,并在限期内报告纠正违法行为、做好善后工作或者改进行政执法的情况。
三、注重正确指引行政复议申请权
《条例》确定由市人民政府一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体制,市人民政府为特区范围内唯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市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保障和民主决策的原则设立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复议办)是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2013年7月1日《条例》实施后,原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由市复议办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集中受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告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在作出的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上,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申请期限以及受理中心的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参考样式附后)。
四、建立健全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和工作责任制
市复议办要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办案实际,认真做好《条例》出台后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特别是要抓紧修订完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委员遴选办法,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制度保障。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办案宗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凡是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积极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推诿;对依法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耐心解释,详细说明情况,务必为申请人指出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杜绝敷衍塞责行为。要坚持依法公正办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坚持有错必纠,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推动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落实各项行政复议创新工作机制,更加广泛采用听证审理方式和复议委员会议决形式办案。要强化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更加注重以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本通知精神贯彻到所属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复议办反映。

附件:告知行政救济权利参考样式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7日

   

附件
告知行政救济权利
参考样式
(区县政府及其所属单位适用)
如不服本ⅹⅹⅹⅹ(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可在接到本ⅹⅹⅹⅹ(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 88179252)。
 
告知行政救济权利
参考样式
(市直单位、省垂直领导驻汕单位适用)
如不服本ⅹⅹⅹⅹ(行政行为)决定,可在接到本ⅹⅹⅹⅹ(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者ⅹⅹⅹⅹ(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